甚麼是婚姻財產,或財產從何時起納入為共同財產(或從何時起不算作共同財產),並沒有絕對的規則,而是取決於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。
一般而言,在結婚後賺取的收入和獲得的財產,通常被視為婚姻財產。然而,法院有廣泛的酌情權,根據婚姻的持續期、財產來源、財產的性質和價值,以及雙方的需要等關鍵因素,就每宗案件作例外處理。
在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cFarlane [2006] 1 UKHL 24案中,Lord Nicholls將「婚姻財產」定義為「在婚姻期間通過繼承或贈予以外的方式獲得的財產」,此類財產是「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取得的財務產品」。Lord Nicholls亦說,不應將努力和金錢浪費在區分甚麼是婚姻財產、甚麼不是婚姻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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